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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律说法] 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fdsssssssss :  
ssssssss
[ 2008/9/28  17:07:33 ]

  律师同学;请帮助我 :  
鸠占雀巢,合法?非法!
这是一起上下级法院法官相互勾结,不公正判案,使上诉、申诉失去审判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偷梁换柱,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欲盖弥彰,其手段之卑劣、其行为之隐蔽,非仔细分析不得以觉察。
简单地说,我买的房子是第六家并办理了房证,对方杨佳友持第五家买房合同但占着我第六家的房子,我要求其倒房子,他反诉房产处违法办证,法院受理并以该楼尚未验收为由判决撤销了房证,我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上诉和申诉,但法院仍认定原告有诉权而维持了原判。
荒唐的审判,指鹿为马
我花了22万元买了孙吴县春明大厦一处门市楼,2004年6月办完房证后交钱,当我向姚凤春(姚凤春系此楼实际开发商和建筑商,挂靠住宅公司,谢志明为住宅公司经理,其协议附材料里)要钥匙,姚找借口一拖再拖,后发现杨佳友在占有我的房子,我才知道开发商姚凤春因欠杨佳友钱而把房子交给他占有,我告知杨我买了此房,已办完房证交完钱,杨就向姚要钱,并向建委反映了此事,声称他也买了此房,建委主任于04年8月中旬召集有关人员就我买房一事进行了确认,并商定由姚凤春退给杨佳友欠款。杨与姚及住宅公司经理谢志明等人于04年9月签定了解除协议,由开发商退给杨房款并以姚其他房产作抵押,由谢志明、岳春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时都没有看杨的买房合同,都认为杨所买的就是我房证所指的这家,此后杨一直没给我倒房子,我每要房子时,杨总声称他也不要房子,待姚还其欠款就给我倒房子,一直拖到2005年4月,姚因涉嫌犯罪逃跑,杨还不给我倒房子,我遂向孙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杨侵权占房,杨反过来告孙吴房产处因工程尚未验收开出房证违法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庭审中杨出具了买房合同、预售房许可证、住宅公司谢志明等出具的三份证明、取暖费电费收据,称他已买此房,房产处提供了我的买房合同、收据、房证存根、开发商为我办证申请、开发商向政府提交的请示、交楼款收据、我的身份证、产权登记表、杨与住宅公司的解除合同,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除了我的合同、身份证和杨的解除合同我知道外,房产处提供的其他证据我都是第一次见到,但我自认为通过房产处买房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也就没请律师。庭审后我曾独自问过一审主审法官案情,其回答说孙吴类似我的房证有两千多个,若撤销影响太大,在判决下达之前,一审主审法官告知我此案他已向中院作了汇报,之后下达了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05)孙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撤销了我的S20040368号房证。
对于一审判决我自觉有问题,不能接受,于是我带着所有材料到哈市请了闻明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给我分析,陈律师看了材料后发现我俩买的不是一家,杨对我房证无诉权的结论,这时我才发现杨买房合同及解除合同标的明确为第五家,而房证所指为第六家,于是我以杨无诉权为由上诉到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处也根据对方签定了已备案的解除协议,所开房证与杨无利害关系,因而他无诉权为由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开庭前两天,我的律师阅卷同时向中院行政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到孙吴县检察院提取孙吴县房产处办理房屋买卖登记用的平面图原件(此图为开发商提供给房产处的),庭审中我当庭提供了此图复印件,盖有孙吴县房产处公章的第四家、第五家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以及104号是门市且已对外出租开业的外观照片,杨提供了与楼房实体不符的建筑图纸。以上证据都已当庭质证。
11月6日上午,一审主审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中院委托他出现场查实房号,并把我召到他的办公室,和对方(杨佳友)及岳春弟(对方解除合同的保证人)等人拿出春明大厦建筑图纸,让我指认我买的是哪一家,我当时怕指错了(因为该图纸与楼房实体不符,在中院开庭时,对方已提供了该图纸,我当庭就指出我们买的都是现房,该图纸没有意义),就提出出现场核实,我们也出现场核实了,当天下午,一审主审法官对房产处原付主任(因涉嫌贷款诈骗案被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现保外候审)作了笔录,7日上午,一审主审法官开始给我作笔录,由一审法院办公室主任记录,在我的笔录上,一审主审法官先口述:根据建筑图纸、图纸设计者和房产处付主任的笔录结论,105号和106号是同一家。接着问我买的是哪一家,我想就上述结论作一辩解,一审主审法官说,他问啥我答啥,不让我辩解,我提出要看上述人员笔录,一审主审法官说可以,但要在我笔录完成以后,接下来的问题全是围绕我买房价款无根无据的追问,这让我觉得其中有诈,因为房价是买卖双方商定,与本案无关且他也无权力质疑,于是我坚持要看上述人员的笔录,这时一审主审法官不让我看。我认为具体的楼房摆在眼前,而且也都出现场核实了,它不是什么人的证言或图纸就可以改变得了的,作上述笔录不能就证明105号和106号是同一家,也不可能是同一家,于是我拒绝了继续笔录。当天晚上, 7日下午上述记录员到中院找去了,说是怕我到中院告他们,并对我的买房真实性和价格提出了许多问题。11月30日晚,我的这个案子发回重审过程中,县法院知信后,30日县法院的主管院长和一审主审法官又到中院找去了,以法院名义要求中院收回成命,县法院的理由是我的房证贷款涉嫌贷款诈骗,办证违法,若我的房证不撤销的话,我这一批房证都不好处理。如果我买房行为或价格有什么问题的话,检察院早就该找我了。住宅公司也不可能放过我,因为根据杨佳友的买房协议和解除协议,住宅公司要退还杨佳友35.7万元,谢志明和岳春弟是保证人,而把我的房证撤销了,我可以行政索赔,杨佳友还需补交房款17.7万元,因为杨佳友已交的房款只是以姚凤春欠他的18万元欠款顶抵的,之后并没有再交房款。这对于住宅公司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我听说发回案卷中途被一审主审法官和主管院长送回中院,我到县法院了解情况,看见一审法官正与杨某在一起,见我去后法官把杨支走,说:“房证百分之百得撤,中院叫我们去了研究你的案子,你的贷款有问题,我写个司法建议让检察院查你。”我听后很愤怒,说:“你写吧,写到北京我也不怕。”
我虽是银行职员,但我买房是个人行为,贷款也完全是合乎规定的个人贷款,因此我毫不畏惧。但最后2005年12月判决下来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黑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我看了判决,其中没把我申请调取的证据列上,房号问题认定不清,只以住宅公司后开的证明及住宅公司向政府的请示为判案依据,其经理谢志明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明内容也与事实不符,且漏洞百出,而我所提供证据全部不予采信,却说是住宅公司贷款办证,不是我买房办证。
拨云见日,法官为何又打上遮阳的雨伞?
判决之后,我又知道中院此案审判长与对方杨某是亲戚关系,明白了他们如此判案的原因。我一气之下把上访信件及材料交至黑河市组织部,也给了院长,组织部把材料转到了中院。后我又找到黑河市人大,人大把我的信转至中院立案庭,同时我撤了民事诉讼。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应给立案,提交审委会审议,会上,原审判长是审委会成员,她先发言并执意维持,别人无法发言,立案意见没有通过,立案庭到人大汇报了情况。
人大认为汇报中房号问题认定不清没有通过,又把中院二审主审法官和主管院长叫来,主管院长当场决定重新出现场核实房号,我得知后找到原审判长,承认自己上方行为过激,希望她良心发现,不要阻止我翻案,原审判长也诚恳地告诉我,是下级法院主审法官和主管院长把卷送回,拍了她的桌子她才维持了,没考虑太多。
06年4月,行政庭一行人到孙吴叫我去做笔录,并出了现场,为证实我是真实买房,我又向他们提供了我分期付楼款收据三张和我个人贷款还款手续,及我的申诉状,并书面申请他们到相关质检部门调取真实图纸和那张平面图,中院行政庭下来核实了第四家形成时间为盖楼时直接形成,而不是他们向人大汇报的,即对方及他人笔录中所称的是后加上去的,且在杨的买房合同日期之前,第四家房证已办出并用于了贷款抵押,说它不算一家显然是不成立的。但主审法官回去后仍不据实上报,只以图纸及他人笔录指鹿为马的说第五家就是第六家,说我不是真实买房。
我若不是真实买房,自有权利人诉我,有诉法院才能审,现在有诉权的证据实在不充分,法院就把审查重点放在我不是真实买房的猜疑上,这是偷梁换柱,把问题复杂化,其用意也就欲盖弥彰。
关于我买房的证据:我的买房合同及我多次交房款行为及住宅公司为我办证行为,足以证明房屋买卖事实,因为双方都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证据是充分的。再看住宅公司向政府的请示,其中的另三家现都已查出,姓名和房证号为程坤S20040364、洪莹S20040367、陈培军S20040365,其中程坤与洪莹于办证时就已入住,这说明请示中内容与事实不符,带有欺骗性,其办证的真实目的不是本公司贷款,而是为买房人办证,由买房人贷款交房款。其经理也跑了,因为他欺骗了政府,涉嫌犯罪,孙吴县法院出外地去找过,但没找着,他个人房产全被法院拍卖了。住宅公司的几份证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在申诉状里已作了揭露。他人笔录中称我第一次交款时贷款17万元,交房款15万元,暗示我收2万元好处费,一是我若不是买房,收了好处费马上又去要房子于理于法都是不成立的,二是我自己贷款收了谁的好处费?请调查那些作笔录的人谁看过杨的买房合同?说我不是真实买房有什么依据?他们的依据是否成立?主观臆断改变不了事实!人说话可以不讲良心,法官判案怎能不审查证据是否属实?!但二审主审法官仍坚持说我不是真实买房。我的房子就这样被法院判没了。阴暗之中,又有着怎样的勾当?
避重就轻,糊涂僧判断糊涂案
我的合同、收据等所有证据在法官那里都不能证明我的房号和买房行为,而执第五家合同的杨某既无收据,合同上也无具体面积,还与住宅公司签定了要钱不要房并附有抵押、保证条款的协议,他倒成了第六家的房主。非法侵占被冠以合法的头衔,招摇过市。
07年1月19日我收到再审判决书(我于05年12月22日递交申诉状,黑河中院于06年9月26日立案再审,案情并不复杂却随便超审期),以原告已实际控制并使用该争议房屋,我要求其迁出,原告认为办证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认定原告具备诉讼资格,进而判决驳回我的申诉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不是任何人对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若原告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官却如此判案,简直是对法律的无视,是对百姓的愚弄!
铁证如山,视而不见
我于2007年2月6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当日受理,我于2月27日电话咨询已立案,立案庭正在调卷,5月27日电话咨询已调卷完毕,转行政庭王宝奎法官审理,我即与王法官联系,王法官称尽快审理,后又多次与王法官联系,王法官称面谈好说明问题,我于10月26日去省高院与王法官面谈,王法官作了一个笔录,面谈中,我以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所买房屋是第五家,我房证所指是第六家,之后王法官列举了他个人的观点:一是姚凤春没有签订卖房合同的主体资格,我与姚凤春签订的买卖房合同无效;二是住宅公司出具的证明上称原告买的第五家就是第六家,;三是房产处在没验收竣工的情况下所办房证应予撤销。对于王法官的第一个观点,我出具了我的缴房款收据、住宅公司为我办房证时出具的办房证申请,这两个原始证据证明了我的买房行为已经过住宅公司认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对于其第二个观点,我出具了原告与住宅公司签订的买房合同、解除合同,这两份合同上明确标明其标的是南数第五家,而住宅公司出具的办证申请上明确标明我买的是第六家,且与我的买房合同及房证所指是一致的,住宅公司出具的证明与这些原始材料不相符。对于其第三个观点,我的答复是如果原告所买的是房证所指的房子就证明了原告与这个房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因此而有诉要,法院受理其起诉并撤销我房证,我无异议,但如果原告也房证所指房屋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无诉权,法院应驳回其起诉,而不予受理。对于我的答复,王法官当即表态:法院很可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2月2日,经电话咨询,我的案子维持了,我问王法官如何认定房号,他说法院没审这个。我于2008年1月2日才接到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没有审查房号,又如何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如山的证据,为何视而不见?为何出尔反尔?本人认为省高院历经一年审理作出的这个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现在,我每月除还贷款外还借钱打这官司,生活难以为继,孩子上学交不上学费,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都是这一系列不正常行为造成的恶果,法院如此判案正是保护了强盗利益,而置公民合法权益于不顾,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倡导下,这是一个执法却不依法的不和谐音符。判决所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使得我无法打民事官司。请你们给我帮助,我此案应到什么部门什么时候才能解决?我这样的情况哪里能给我立案,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案结果?一审、二审法官的行径该有个什么样的说法?我的案子一月送至最高院至今无立案与否的通知,请求你们的帮助 !

孙吴县王永杰
2008年6月15日

0456-8529020
jiyanzi1971@163.com

[ 2008/6/16  16:18:07 ]

  准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 :  
各位访客,准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为(010)89700038
我们每周一至五9:00至11:30,14:00至1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3:00,有专人值班接待咨询,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 2008/5/31  20:27:24 ]

  法援 :  
我们的咨询电话是010—89700038
[ 2008/5/30  14:19:41 ]

  依法维权 :  
律师,你好!
我父母约'70年左右作为支边青年前往新疆,直到'95返回北京。一直生活在北京的奶奶住在一处公房中,'91年去世前将房主更改为我堂哥(我父亲的哥哥的大儿子),这么做是为了在她死后房子不被收回,而即将回京的爸爸也有地方住。
当时我堂哥早已于'80年代结婚,并在东华门有一套自己的房。
我父母和我'95回到北京后,一直住在奶奶原来的小屋中,于是我父母、我及我堂哥4个人共用一个户口本,户主依然是堂哥,但是堂哥一天都没在这里住过。
最近,我们被通知拆迁,同时,房管所要求每户将所属公房买下来。办理买公房手续前,堂哥和我们三口协商,由他一个人代表我们四人前去办理手续,办完后所涉及的费用再由我们四人均摊,我们三口对此表示同意。
但堂哥要求得到拆迁款的1/2,可剩下的1/2款对于没有还贷能力的我们三口人来说无疑让我们又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因为我们原来的小屋虽小,但毕竟有安身之处,并且没有负债压力。

因此,我向您咨询: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我表哥有权得到1/2的拆迁款?或拆迁款须按照户口上的人头平均分配的?我们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盼复,谢谢!
电话:135 222 99162
邮箱:nancyzhan@gmail.com
[ 2008/4/29  14:36:27 ]

  依法维权 :  
律师,你好!
我父母约'70年左右作为支边青年前往新疆,直到'95返回北京。一直生活在北京的奶奶住在一处公房中,'91年去世前将房主更改为我堂哥(我父亲的哥哥的大儿子),这么做是为了在她死后房子不被收回,而即将回京的爸爸也有地方住。
当时我堂哥早已于'80年代结婚,并在东华门有一套自己的房。
我父母和我'95回到北京后,一直住在奶奶原来的小屋中,于是我父母、我及我堂哥4个人共用一个户口本,户主依然是堂哥,但是堂哥一天都没在这里住过。
最近,我们被通知拆迁,同时,房管所要求每户将所属公房买下来。办理买公房手续前,堂哥和我们三口协商,由他一个人代表我们四人前去办理手续,办完后所涉及的费用再由我们四人均摊,我们三口对此表示同意。
但堂哥要求得到拆迁款的1/2,可剩下的1/2款对于没有还贷能力的我们三口人来说无疑让我们又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因为我们原来的小屋虽小,但毕竟有安身之处,并且没有负债压力。

因此,我向您咨询: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我表哥有权得到1/2的拆迁款?或拆迁款须按照户口上的人头平均分配的?我们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盼复,谢谢!
[ 2008/4/29  14:34:18 ]

  gogo :  
如何补办丢失的释放证明
[ 2008/4/23  12:42:37 ]

  活在昌平 :  
律师您好:
我妻子于2007年1月10日住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待产.于13日顺产.因医院在顺产过程中采取了会阴侧切手术缝合时候的手术过错(伤口缝合错位),造成了我妻子在生产后一周出院时候仍不能正常坐起.出院时候医院主治大夫叮嘱回家自行疗养一个月后便可愈合.并开了一些消毒的药物.出院后我妻子按照医生嘱咐在家疗养了一个月.非见伤口愈合,反而在伤口一侧长出新的肉芽组织.而且更加疼痛.见次情景我们找到医院交涉,院方口头承认了是医院的责任.并对伤口进行了补救治疗(采取了激光伤口整形和止血措施).也口头承诺在伤口全部愈合后给予相应的赔偿!我妻子伤口愈合后(距离出院已经两个半月)找到了院方商谈索赔事宜!此医院负责人却否认是自己的责任和自己曾经的口头承诺!面对此种情景我妻子当时向医院索要自己的病历.但医院并没有全部提供,只是给了一小部分.我妻子找到医院领导索要全部病历,医院领导又决定仅仅赔偿交通费用和医疗费用!并要求我们不准再追究此事情!面对这种情况!恳请律师帮助!
我们应该索要哪些赔偿!做为病人有没有权利复印自己的全部病历,如果医院不提供,面对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取证和起诉!! 万分感谢!!
[ 2008/4/23  11:51:03 ]

  师兄 :  
你们的法律咨询电话号码是多少??
[ 2008/1/2  11:19:48 ]

  求助 :  
律师你好:
社会统筹前的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一审法院采纳以废止地方文件作为判决依据。到二审后应改判,但劳动部门找到中院院长干涉,请求律师帮助。
联系电话:13791128515
邮箱:sydhcy@163.com

[ 2007/12/21  21: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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